《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网站备案通过后我公司会有专人核查,请务必做到备案成功后,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正确的备案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照要求链接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beian.miit.gov.cn),感谢您的积极配合!
济南汇网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部